如果公民根本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期限就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发生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那么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法律之所以做出上面的这些规定,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权利,而是为了督促公民尽快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也便于法院及时收集证据,解决纠纷,避免无限期地拖延时间。
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没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不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我们可以看一个案例: